灵山一女子嫌弃录像厅赚钱少容留卖淫被批捕
本帖最后由 权威发布 于 2015-10-26 00:29 编辑嫌录像厅赚钱少 竟容留他人卖淫
南国早报记者灵山讯 (记者杨再睿 通讯员邓灿明)嫌录像厅赚钱少,灵山县一女老板竟将录像厅二楼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工作,从中赚取每次20~30元的“床铺费”。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姚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灵山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2年5月份,姚某在灵山县灵城镇新凤街租赁了一间录像厅,平时收入主要靠出售录像票、零食、香烟和水为主。姚某嫌赚钱既少又慢,于是和一些卖淫女约定,让她们在其录像厅拉客,并在二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按照每次20元至30元收取“床铺费”。
今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录像厅进行查处,除姚某外,还当场抓获卖淫女蕫某、叶某及嫖娼男子谢某、谭某。经审讯,姚某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罪行,并交代她在扣除一年的房租、水电费外,每年非法获利7000~8000元。
书记1 发表于 2015-10-26 08:51
呵呵~~一年7000-8000能干啥,
不能干啥你他的妈的 一年给7 8千我啊
去 ...再禁 就影响社会稳定啦 不过是没交保护费而已 强奸犯罪率从此变高 灵山特色小电影,早就该。。。。 已经N年的特色新闻,是灵山人都识的,早就听腻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