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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在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因医药费赔付问题谈不拢而恼羞成怒,并向停放在该大队的一辆红色轿车身上狠狠地踹了一脚。这一脚踹下去的后果,却是白白地将自己兜里的1800元钞票踹掉。
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刘某祥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车主刘某福,与黄某恺驾驶的且搭载覃某琼的号牌为桂NMJ7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祥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基本意向后,于11月16日下午,自发约定到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商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因细节上的一些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并发生了争吵,闹了个不欢而散。在准备离开交管大队时,陪同当事人刘某祥一同前来的刘某雄(刘某福的叔叔)恼羞成怒,在一辆停放在该大队的红色轿车身上狠狠地踹了一脚,踹得该车陷了一个很深的凹痕。刘某雄的野蛮行径惊动了楼上的民警,民警随即将刘某雄控制,并将其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在派出所里,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刘某雄才意识到自己的鲁莽行为,不仅给别人造成了精神上伤害,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他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和赔偿红色小轿车车主1800元,并取得车主的谅解。
转自: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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