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卡透支不还 银行因证据不足撤诉
灵山讯近日,灵山县法院依法受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对案件的诉请不能清晰说明透支金额和具体的利息起算时间和数额多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多次询问调查,亦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材料,最终原告以诉讼请求有误,举证不足申请撤诉。灵山县某金融机构诉称,何某于2013年2月28日与其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借款4.41万元用于购车,分36期还款,截至2014年4月底,何某实际透支款项14000余元和相应的利息未予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依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但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的灵山县某金融机构未做好庭审准备,在案件调查阶段,一方面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另一方面在其对被告尚欠的具体透支款项的数额前后矛盾,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也是莫衷一是,无法确定最终的起算时间和方法。针对此种情况,办案法官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经多次询问原告,原告仍未能准确予以回复的情况下,在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基础上,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后宣布休庭。
庭后,主办法官又多次同原告沟通,向原告说明相关情况后,原告认识到自身举证不足,诉请有误的事实问题,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何某的起诉。(马丽萍 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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