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也是耍流氓,彩礼被骗了...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北通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经原告的姑母黄某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农历十二月八日在原告的老家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先后分三次共给付被告家人彩礼20000元,一条买给被告价值2000元的项链,以及两人恋爱期间,被告曾以各种理由索问原告要钱共计15000元。但在举办婚礼两日后被告就离开了原告家,此后再没回过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感觉自己受到欺骗,认为被告是借婚姻名义索取巨额财物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37000元。后经庭审查明,被告称悔婚是因与原告生活后双方性格不合,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趁早了断。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彩礼。
法官说法: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有以下几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请求返还彩礼需以离婚为前提。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有权利追回彩礼。中国自古以来为礼仪之邦,“彩礼”最初的形成为人们结秦晋之好时附属的礼节之一。这种传统在现代社会依然以其强大的生命力盛行,自有其存在的道理。但不应赋予其过多的物质含义,一味借此索要财物甚至借此骗婚敛财,使其成为家庭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礼”字一词本来美好的意愿。(北部湾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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