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一男子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内容留他人吸毒
经商需守法,莫因小失大。灵山县一男子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内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法领刑又被罚。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施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4月26日凌晨的0时至3时许,施某容留张某等人在其经营的位于灵山县某镇的KTV三楼的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3时许,民警在上述包厢内将施某和张某等人抓获,并当场从该包厢里查获净重0.51克的毒品氯胺酮。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施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灵山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告诫广大群众,除了自身要坚决不沾染毒品外,也不得容留他人吸毒。(北部湾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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