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被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收监
近日,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有关部署,依法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一名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进行收监,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确保了社会的稳定。罪犯杨东书,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武利镇龙舞蹈村委会荔枝园25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日14日止。该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12月31日起脱离监管,经多方查找,仍无法找到。2015年2月2日,县司法局提请县人民法院对杨东书撤消缓刑建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裁定,撤消杨东书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由于各种原因,杨东书未能执行实刑刑罚。
2016年9月16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强化配合,信息共享,全力查找罪犯杨东书,经多方努力,罪犯杨东书于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收监。(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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