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王子说案:丧心病狂!灵山两男子泄私愤放火烧伤5人被判刑10年。
本帖最后由 楚王子 于 2016-10-19 22:13 编辑2014年12月3日晚,张某与钟某(另案处理)因车辆的刮碰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当晚,张某在王某(另案处理)家吃饭时,打了几巴掌钟某,后被旁人劝开。钟某向黄某、利某和王某提出要教训张某,黄某、利某和王某等人表示同意参与。当晚,黄某驾驶一辆越野汽车搭乘利某和王某、钟某等人到加油站,黄某出资,由钟某购买汽油用塑料桶储存并放在副驾驶室。黄某等人又返回到钟某家拿上铁水管,一起驾车前往张某位于灵山县陆屋镇的楼房处。2014年12月4日1时许,黄某等人来到张某楼房前时,钟某让黄某驾车撞开张某家楼房一楼的铁门,利某和王某持铁水管打砸一楼屋内的物品,钟某从副驾驶室拿下装载有汽油的塑料桶,走到一楼内泼洒并点燃汽油,致使张某的楼房及摩托车、电动车、谷物等物品被严重烧毁,各种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45810元。当晚居住在楼上的张某的妻子和四个子女被大火不同程度烧伤。案发后,五名被害人被送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5915.94元。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五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提供资金给利某和钟某等人,并与他们一起外逃到广州市增城区。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黄某、利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5年1月8日分别对黄某、利某上网追逃。2016年2月26日1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新塘警署刑事侦查中队民警一起在广州市增城区抓获黄某、利某。当日,黄某、利某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黄某、利某的家属分别代两人各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和张某。被害人和张某对黄某、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我不理解这句话是啥意思,被害人和张某对黄某、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意思是谅解就判刑十一年,不谅解的呢? 知道错了没 看你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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