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棍节快到了,是时候学习一下婚姻法了
光棍节快到了,许多单身汪发出了哀嚎“汪汪汪!汪汪!”(翻译:什么时候才能找到我的那个TA,一起去领个红本本啊啊啊!!!)许多人都认为,到民政局领了证就是合法夫妻了但是!!你们实在是太年轻了!
就算是民政局给你发了货真价实的结婚证,
你和你对象也有可能不是合法夫妻哦!
有一个悲剧的男子,和老婆领了证,共同生活了十八年,生了一堆娃,最后又变回了没结过婚的光棍!事情是这样的……
1995年年初,阿强经他人介绍认识翠花,两人一见如故聊得十分投机,没多久两人就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了。婚后小两口的生活美滋滋的,生了四个孩子,三女一男。2009年,阿强和翠花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两人分居两处。就这样过了4年,2013年,阿强最终该决定离婚,便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想到,户籍登记查不到“翠花”这个人!查无此人,法院还怎么给你审理离婚案子呀?法院不予立案,阿强只得回去弄清楚情况。厉害了word哥!同床共枕十几年,竟然不知老婆尊姓大名!后来阿强经过调查,查出了真相。原来,“翠花”只是妻子的小名,妻子户籍登记的真实姓名是“翠翠”。所以,阿强结婚证上的老婆是“翠花”,但是自己的老婆实际是“翠翠”,这样在法律上就不是一个人了,离不了婚!怎么办呢,阿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撤销他与“翠花”的婚姻登记,毕竟民政局给人家登记错了名字嘛,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阿强的诉讼请求,所以,阿强和“翠花”的婚姻登记被撤销了!婚姻登记被撤销了可不是离婚的意思哟!离婚,曾经的婚姻是有效的,法律确认双方曾经是做过夫妻的。但是,被撤销登记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可谓是雁过无痕,真正的黄粱一梦,也就是说,阿强在法律上是没结过婚的。这样一来,阿强的孩子就都变成非婚生子女了!阿强本想着离婚,法院还可能把孩子判给自己抚养,这下阿强可懵圈了!那阿强毕竟是和翠翠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呀,这可怎么算?
法官:未进行有效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属同居关系。
阿强:那我和翠翠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法官:同居期间所育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遵照事实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你和翠花对共同生育的四子女不能协商处理,那么,由于诉讼时,你的老大和老二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他们的抚养问题不应再进行处理;未成年的老三已满十周岁,她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我们应充分尊重其意愿。而未满十周岁的小女儿自幼一直跟随翠翠生活,应由翠翠继续携带抚养。
所以,阿强又重新回到了单身狗的庞大队伍!
这真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故事广大单身同胞向阿强发来慰问
本案例涉及到“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具有婚姻的合意并有以夫妻名义的实际婚姻生活,但却未履行法定的结婚形式(在我国为进行行政登记结婚)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律公示”。现实当中有许多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却未进行法定(或有效)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上不认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即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可以要求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可比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某看官大大:等等!小编你还是没解释为什么领了证也有可能不是合法夫妻啊,我明天就要领证了,你快说啊,在线等,急急急!)
法条在此!速来围观!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如果你和你的对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就算领了红本本,也是无效/可撤销婚姻哟,也就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啦~
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 一方不能以名字登记错误主张撤销结婚证,只有受胁迫结婚的人才有权利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名字被登记错误,当事人只能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结婚证。(所以悲剧小哥阿强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了民政局为他和翠翠进行“婚姻登记”的这一行政行为,撤销这一行政行为意味着阿强和翠翠没有登记过结婚啦!)
作者:黄诗颖审核:李夏冰
转自钦州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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