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已协议,后续治疗谁买单?
【案情回顾】:蒙某受雇于梁某,在海南省陵水县从事室内装饰工作。2014年6月3日,蒙某施工时不慎从工作梯摔下致伤。受伤后,蒙某到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年6月9日蒙某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其继续回当地医院治疗。出院当日,蒙某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承担蒙某在陵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及回家的交通费;在离开陵水县人民医院的后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共15000元;蒙某离开陵水县人民医院之后发生的一切情况与梁某无关。蒙某出院后回到灵山县又先后到灵山县中医院、灵山县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掉不少费用,经济损失共计100008.68元。2015年2月,因梁某不愿再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蒙某将其诉至灵山法院。
梁某认为,蒙某违反操作规程受伤,应自负过错的部分民事责任;蒙某在灵山县中医院、灵山县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的疾病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无关;两人就该事故的赔偿已达成协议,《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
【观点碰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蒙某在为梁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应根据蒙某、梁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梁某没有建筑工程资质而承揽建设工作,存在过错,应承担80%民事责任。蒙某明知梁某没有建筑资质,施工存在隐患,却仍受雇于梁某并参与施工,也存在过错,应承担20%民事责任。
蒙某与梁某虽已签订了赔偿协议,但由于蒙某的伤情发生了签订协议书时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单纯按协议履行,则显失公平。本案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处理,而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梁某认为蒙某的后续治疗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无关。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蒙某在陵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继续回当地医院治疗;在灵山县中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转到灵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出院医嘱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随后蒙某又转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从时间和出院医嘱上具有连续性、延续性,从治疗方面具有关联性。梁某虽有异议,但经法院释明,梁某不能提出证据证实其反驳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近日,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梁某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80006.94元给蒙某,扣减已支付的15000元,还应赔偿65006.94元给蒙某。
楼主应该是知青才对吧,那么专业的问题。。。。。。。。。。既然上了法院就看怎么判了,不服就二审,再申诉抗诉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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