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荒芜 发表于 2016-12-13 16:18:13

年底了,传话给老赖,欠钱不还可能会被判刑坐牢!

                                                                                                
你用满腔热血施以援手
却成了一台任人乱戳的ATM机。
失信将是最大的破产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信用的破产!


借钱还钱
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到现在碰到个有来有往、你情我愿的人
都需要勇气和缘分


不要纠结伤感情这些事情
对于那些恶意不还钱的人
告诉他们这是犯罪!!!
等待他的可能就是冰冷的牢房!!!


有些欠债不还的,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想还钱。告诉那些老赖,休要妄图以以下7种方式躲避还款义务,否则在牢房里过年吧!!!
情况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拒执罪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债务的,根据《刑九》规定,《刑法》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告:刑法将这种赖账行为的处罚再提高了一个档次,最高,可判七!年!所以,想赖账请先想清楚你还有多少个七年。


情况二:通过虚假诉讼做空资产涉嫌虚假诉讼罪
比如,A欠了B的钱,A有钱却不想还,于是和C合谋制造虚假民事纠纷骗取法院判决,让法院将A的财产判给C。之后B去告A才发现,A的财产早就被判没了,已无力偿还。
通过这种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处罚
根据《刑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告:最高法对此类行为人处理态度是从重处罚,因此别跟法院耍花招,否则法院将严惩不待。


情况三:以非法方式获取欠条/借条涉嫌4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称,债务人以消 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 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情况四:暴力赖账涉嫌敲诈勒索罪
例:韩某欠钱不想还,暴力逼迫债主将债务一笔勾销,并写下6万余元的借条。经江苏省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
警告: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拒不偿还巨额欠款,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2013年2月25日,武汉江夏区法院立案受理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4月1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某清偿王某的55万元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14年9月1日,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不履行。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
罗某虚构事实向他人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被判刑11年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骗得资金后,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借钱给你是人情
还钱给债主是义务
请各位欠债人都谨守心中道德底线
千万不要踩踏法律红线


转自新浪法院频道



                  

黄某 发表于 2016-12-29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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