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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纠纷事件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
近日有网民发贴称:檀圩镇村民刘某鹏在自留地铲田梗时遭到同村村民刘某兴殴打,致使头部严重受伤,报案后派出所推诿不立案。经核查,现将有关事件经过及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的原因说明如下: 2017年2月20日18时许,我县檀圩镇檀圩村委会刘屋二队村民刘某鹏在其自留田地处挖泥时,该田地旁边的住户刘某兴(同村村民)责怪刘某鹏挖坏了其房子的屋脚,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并对骂,后刘某兴抢夺刘某鹏用于挖泥的铲时,双方发生扯搡。为避免双方打架,在附近做工的群众将二人劝开,在上述过程中刘某兴、刘某鹏均未有打中对方。 2017年2月21日9时许,刘某鹏与其家人到那隆镇新田村委喝生日酒,期间状态正常。2017年2月22日8时许,刘某鹏驾驶电动车经过那隆镇新田村委附近水泥路时疑似发生交通意外,其一名亲戚发现其坐在水泥路边并说头部疼痛,后经联系其儿子刘某河,将刘某鹏送至灵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10时许,刘某河拨打电话报警,称刘某鹏是被同村村民刘某兴于2月20日打伤的。 接报后我局刑侦大队会同檀圩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传唤当事人刘某兴到公安机关调查,经审查发现,事发当天刘某兴与刘某鹏只是互相扯搡,并未发生打斗。经调查走访事发当天在场的多名见证人,均证实当天刘某兴、刘某鹏在扯搡中未有击打对方。经我局法医对刘某鹏的伤处进行鉴定,认定该伤口不符合击打致伤的特征。结合我局多方开展的调查,目前无证据证实在此事件中有犯罪事实发生。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刘某鹏的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刘某鹏及家属如果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一、向我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钦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三、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在此,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公安工作的热心监督和关心支持,我们将继续坚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正义,继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灵山县公安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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