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86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城市低保标准暂时不变。此次提标,是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我县已经调整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到330元以上,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到180元以上。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与保障标准的同步调整,剑指扶贫,确保到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
据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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