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伐林木,脱逃多年终被捕
林场的林木不仅属于公民财产,也是森林资源,如若动起贪念伐之盗之,则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家住灵山县那隆镇的包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3月27日18时许,包某伙同他人到灵山县那隆镇国营东风华侨林场与那隆镇坭桥村委会辖区相连的“喇口水产垌”对该区域的速生桉林木进行砍伐。经灵山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巨尾桉林木面积共0.25公顷,株数共161株,林木蓄积量为15.5178立方米。包某在外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1月11日,包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灵山县支行檀圩营业所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法院认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他人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利而活,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必须要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要因为利益而失去了自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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