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酒类 企业被罚5万
在近期公布的2017年我市5大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典型案例中,广西灵山县某酒厂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被监管部门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27日下午,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某酒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厂共有三个存放原料的场所,场所内摆放有用于生产加工酒的食品原料一批、包装材料一批、设备设施一批、半成品酒一批及玻璃瓶装的成品酒一批。经检查,该酒厂能提供《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酒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对该酒厂的生产场所、生产用具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台式电脑等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随后对上述成品酒和半成品酒进行稽查办案抽检,共抽检了7份样品。经检验,在“药酒”样品中检出有中药成分(蛇床子)。8月15日,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案移送灵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此后,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够立案条件,把此案退回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月25日,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广西灵山县某酒厂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该酒厂共生产加工有三种酒,分别为发酵酒(原浆酒)、用原浆酒浸泡的百香果酒(俗称果酒)和用原浆酒浸泡的蛇床子等酒(俗称浸泡酒),上述三种酒均未对外销售。该酒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鉴于该酒厂案发前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且正在筹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积极配合调查,该酒厂生产的发酵酒(原浆酒)、果酒经检验合格且未对外销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酒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轻处罚,即对该酒厂生产的酒及设备设施等不予以没收,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内容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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