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两男子合伙购买一组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均被判刑
打鱼机本是供人娱乐用的游戏机,但有人看到其中“商机”,便心生牟利的念头。灵山两男子合伙购买一组赌博机(打鱼机)进行赌博活动,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28日赌场营业期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均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平分。于2017年9月28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及参赌人员3人,并扣到赌具打鱼游戏机壹组。2017年10月1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黄某乙住宅将其抓获。经鉴定,该扣押到的打鱼游戏机壹组应认定为八台游戏机,且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10000余元,已触犯法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因为参与赌博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但是以赌博为业获取钱财,召集、组织众人赌博本身也构成犯罪,切莫贪图钱财,得不偿失。同时也希望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认为赌博行为“来钱快”,而最终自己既遭受损失又触犯法律。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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