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营销部 发表于 2018-10-18 17:02:20

优化电力营销环境 有效降低客户成本

本帖最后由 供电公司营销部 于 2018-10-19 09:21 编辑

优化电力营销环境有效降低客户成本一、居民电费套餐    (一)居民电费套餐文件依据:(关于临时调整我区丰水期居民,“一户一表”生活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用电促销工作的通知》(桂价格【2018】51号)优惠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2018年8月31日前缴清当前欠费(含违约金)、一次预存电费余额不少于2479.35元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后,本年用电量超过4500千瓦时的部分,优惠0.2元/千瓦时,即执行0.6283元/千瓦时电价。    (二)丰水期第一阶梯电量在现行基础上增加60千瓦时/月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调整我区丰水期居民“一户一表”生活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172号)
执行时间:5-10月
政策内容:丰水期(5-10月)居民阶梯第一档电量在现行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相应减少6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不变;分档电量仍按年执行阶梯电价;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结转。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文件依据及执行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43号,2018年4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桂价格63号),2018年5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86号),2018年7月1日起。政策内容:    (一)4月1日起,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客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降价,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15分;2018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95分,调整后价格为0.7357元/千瓦时。对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含有变更电价的电量,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进行分摊计算。    (三)两部制电价中计收基本电费方式调整为三种: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按自然季变更,用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自然季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在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前,维持原有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申请办理:1、2018年4月1日-7月31日期间,客户首次办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可与客户约定在具备计量条件的下一次抄见电量起全月执行;2、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到桂价格43号规定,客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变更下一自然季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提前15个工作日”以申请时的季度结束日作为基准,在满足该条件的前提,下一自然季第一个抄表月份开始按变更后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全月计算。    (四)兼有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客户电价规定:对兼有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客户,同一地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达到315干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将一般工商业用电部分变更为两部制电价,也可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
申请办理:对于工商业同价后,一般工商业客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客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后按抄见电量执行相应电价。
三、农产品冷链物流低谷时段电价优惠
    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冷链物流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33号)执行时间:2018年4月1日起政策内容: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医院、百货大楼、宾馆、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具有移峰填谷作用的蓄热式调等节能设备用电,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应执行的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50%执行,其余时段价格不变。四、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73号)。政策内容及执行时间: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收费行为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    1、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2、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3、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    4、转供电主体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灵山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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