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对2案8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为更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营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展现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12月29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公开宣判行动,依法对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等人敲诈勒索案和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赖某某、李某丙等人聚众斗殴罪案8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形成了对恶势力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扫黑办成员单位、群众100余人参与了旁听。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等人互相纠集,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多次对在灵山县沙坪镇某村委会附近的三个卖淫窝点索要“保护费”,共索要“保护费”人民币累计19000元。最终,陈某敏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色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赖某某、李某丙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公共场所参与实施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最终,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据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要求,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精心谋划,坚持从严从快方针,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我县将继续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更强的工作措施,更有力的精准打击,拓展工作宣传,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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