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一妇女贪图小便宜帮人销赃最终获刑
灵山县灵城镇一妇女王某因贪图小便宜,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最终却被判刑送去坐监,真是可悲可叹。妇女王某因平时交际广,认识的人多,三教九流的人都有,其中就包括有一些小偷小摸的人。2011年3月18日凌晨,小偷梁某窜到灵山县灵城镇燕峰街某住宅楼一楼处,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风采东芝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尔后,小偷梁某将该车交给王某帮忙销赃。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但认为不是自己所偷的,帮助联系卖主应该无事,于是予以答应,代为销售给灵山县灵城镇白水村委会的吴某,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其中小偷梁某得赃款人民币750元,王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2011年3月20日凌晨,小偷梁某伙同他人窜到灵山县灵城镇燕峰街某住宅一楼处,将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戈铁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尔后,将该车销赃给王某,得赃款人民币530元。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于同月22日中午将该车卖给灵山县佛子镇清湖村的赖某,得赃款人民币750元,获利人民币220元。
2011年3月22日下午,小偷梁某抓获,随后供出了代为销赃的王某,不久王某也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她出卖的两辆被道电动车返还给了失主。最近,灵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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