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取名 发表于 2020-6-27 10:23:14

灵山一镇又有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后被刑事拘留

近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查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并依法查处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凤。



案情回顾:2020年6月17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灵山县太平镇大塘村委会牛岗岭有人砍伐松树,请派员查处。接到线索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着手调查,并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森林公安民警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及秘密侦查,犯罪嫌疑人渐渐浮出了水面。2020年6月18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凤抓获。




▲案发现场图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凤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张某凤交代,张某凤向太平镇大塘村委村民张某东购买大塘村委会牛岗岭的松树和杉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和杉树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蓄积量12.43立方米,其中,马尾松木8.01立方米、杉木4.42立方米,已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相关法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来源:灵山县森林公安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灵山一镇又有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后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