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自来水公司关于代收费用的说明,请大家互相转告
本帖最后由 无力取名 于 2020-7-15 09:10 编辑灵山县自来水公司关于代收费用的说明 根据《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公司对代收业务、代收费用进行了自查。现将代收情况向社会公众说明如下:一、代收污水处理费。根据灵价字【2008】34号《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公司开始代收污水处理费。目前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居民用水1.1元/m3;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为1.2元/m3。二、代收垃圾处理费。根据灵政函【2008】145号《关于同意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县城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的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为征收县城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三、我公司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均每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综上,我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有文件依据,不存在搭车收费的违规行为。 灵山县自来水公司 2020年7月13日
农村的十块 垃圾费以户为单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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