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03.cn 发表于 2020-8-6 10:25:37

钦州灵山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2020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锋,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在广西灵山县檀圩镇某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锋多次利用微信向他人发送“法轮功”相关的音频、视频、图片、doc文档等资料。特别在今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疫情后,陈某锋用微信向他人发送了“法轮功”利用新冠疫情攻击我国疫情防控措施、宣扬“法轮功”的音视频。据统计,被告人陈某锋向他人发送传播的“法轮功”音视频达51个,音视频累计时长348分13秒、图片23张、doc文档9个。获得线索案情后,灵山县公安机关及时出击,于2020年3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锋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从其居住处搜获扣押标注有“李洪志、法轮、真善忍”的挂画3幅、照片10张、空白年历外套8本、年历3本、书本33本、vivo智能手机1部、打印机1台、塑封机1台及脑主机1台等物品一批。随后,钦州市、灵山县两级公安机关乘势深入调查取证,于2020年4月1日对被告人陈某锋执行逮捕,羁押在该县看守所。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事实指控了被告人陈某锋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灵山县人民法院于同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7月10日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

庭审现场监控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锋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陈某锋刑事责任的案由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搜获扣押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广西反邪




               

方咏足 发表于 2020-8-6 11:57:58

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信这个。。。。。。{:2_64:}

西门口?_FYEN 发表于 2020-8-6 22:23:50

小心它进去洗脑狱友

lzl 发表于 2020-8-6 23:27:25

找错有奖吗!

三目童子 发表于 2020-8-10 14:45:20

方咏足 发表于 2020-08-06 11:57
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信这个。。。。。。

没看见4月1日审他的吗?他这类愚蠢,就只知道坑蒙拐骗,一点实际都没有!

山山 发表于 2020-8-12 08:31:47

我还以为法L功合法了呢,我队大队几有滴宣传法L功的标语,已经有5、6年了,没人理,今日正识是非法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钦州灵山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