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茂 发表于 2022-3-2 09:04:31

父亲去世,他欲将继母逐出家门?

蒋某的父亲在与蒋某的生母离婚后,与程某再婚,蒋某随生母生活。蒋某的爷爷在湘阴县有一处住房,该房屋交由蒋某的父亲和程某共同居住。蒋某的爷爷书写一份遗嘱,对前述房产作出安排:所有权归蒋某,蒋某的父亲和程某可永久性居住。蒋某的爷爷将前述房产赠与蒋某,并变更登记至蒋某名下。蒋某的父亲担心自己去世后程某居住无保障,故要求蒋某在蒋某爷爷书写的遗嘱上添写一句话:“保证房屋居住,蒋某某(蒋某的父亲)夫妇有生之年”,蒋某亲笔署名。2019年,蒋某的父亲病逝,程某继续在前述房屋中居住并照料蒋某的爷爷。2021年,蒋某的爷爷去世。2022年,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交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何法务 发表于 2022-3-2 09:43:22

程某作为蒋某的继母,与蒋某的父亲结婚多年,现年老丧偶,保障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理预期,符合民法典增设居住权的精神,有助于弘扬诚信、尊老爱老的社会美德。因此,一般认定该案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确定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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