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灵山警方:严惩不怠!
违反禁渔规定违规进行渔业捕捞的将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21日晚,县公安局檀圩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檀圩镇龙屈塘一江河边上有人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当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劳某仁、劳某和,缴获电鱼机一台,水产品1.62千克。经审讯,劳某仁、劳某和等人均对其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目前,劳某仁、劳某和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禁渔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策划:刘森冰 编稿/排版:陈雯雯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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