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 | 悔不当初!灵山男子醉驾陷囹圄,朋友圈写诗感叹
事情还得从2021年9月说起。2021年9月21日凌晨2时33分许,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山往万象城方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二轮摩托车碰撞到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并将肇事摩托车驾驶人韦某带回大队进行询问。
经调查,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74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六峰路步行街路口路段时,碰撞到前方步行正横过道路的梁某,造成梁某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韦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由于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1月15日,韦某被灵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和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月11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决定逮捕。期间,韦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潜逃到广东,后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7月24日,韦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民警抓捕归案。2022年8月2日,韦某被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发生事故不能一“走”了之,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惩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来源: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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