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灵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消防安全牢记于心
进入秋季,我县天气连日放晴,风高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已到关键时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区及距离林区界线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峰驱兽;
(二)严禁烧田地埂草、稻草、秸秆、树叶、干柴、蔗叶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 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灵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4日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黄馨乐
校对:黄代铭
审核:陈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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