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70元夜宵钱 换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家住灵山县的邓某,年纪轻轻,不务正业,交友不慎,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虽只抢得70元夜宵钱,却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邓某因犯抢劫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3月9日凌晨,邓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到灵山县灵城镇,持刀对陈某、赖某实施抢劫,并刺伤陈某的大腿,抢得陈某的人民币70元。邓某等人将抢得的钱除用来吃夜宵外,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元。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1年9月16日,邓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2年1月30日,公诉机关以邓某犯抢劫罪向灵山法院提起公诉。
灵山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抢劫罪。邓某持械抢劫,应从严处罚。邓某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抢劫,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相对其他主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灵山法院网 {:soso_e179:} {:soso_e183:} 后生哥,人才啊, {:soso_e179:} 真够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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