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5年灵山县这些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灵山大道(中石油三海加油站红绿灯)—灵山大道—国道359至灵山县桂合丝业有限公司—新圩镇新荣路—经新圩镇新兴街(县道303)至中石化新圩加油站—经洲塘村至沙路村路至第八小学—丰收路—江南路—燕山路—友谊路—灵山大道(中石油三海加油站红绿灯)闭合区域。
(二)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大中小学、幼儿园、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码头仓储、石化园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
(六)城镇燃气供应场站、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灵山工业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八)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燃放区域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适当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灵政告〔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灵山县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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