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光危险!货车私自加装爆闪灯,司机依法受罚
车辆私自安装各类爆闪灯、强光灯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尤其在晚上容易让其他车辆驾驶人出现短暂性致盲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2026年7月22日,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武利中队接到群众投诉:7月21日清晨,在武利镇五利路市场路段,号牌为桂A*****的小型货车开启加装爆闪灯光,强光干扰其他驾驶人视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迅速找到涉事车辆及驾驶人叶某某。经了解,叶某某每日凌晨驾驶该车前往武利镇市场批发猪肉,因其行驶村道时认为光线较差,便私自加装射灯。
最后,因其行为构成机动车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的违法行为,民警现场监督其拆除加装灯光设备,并依法处以罚款15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关于“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标准条文规定: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公安交管提醒 昏暗环境中的强光刺激能引发人体瞳孔急剧缩小,产生眩光反应、造成视野模糊,如果在夜间行驶时发生,无疑将降低驾驶人对周遭环境的感知能力,影响正常驾驶,当发生在高速行驶当中,这种后果可能会是致命的。请广大驾驶人勿私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来源: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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