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而帮贩毒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为吸毒而帮贩毒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报讯 (记者 陆 铭 通讯员 黄庆华)家住灵山县檀圩镇某村委会的宁某,没有经济来源,又染上吸毒的恶习,为了满足毒瘾,不惜帮助别人贩卖毒品从而获取免费的毒品吸食。近日,灵山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宁某义与宁某均为吸毒人员,宁某义为以贩养吸,指使宁某帮助其贩卖毒品,宁某义则免费提供毒品给宁某吸食,宁某为得到免费的毒品吸食,积极协助宁某义贩卖毒品。2012年10月间,宁某义单独或指使宁某先后在灵山县檀圩镇某村路口、檀圩镇檀圩街某早餐店门前等地贩卖1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劳某,贩卖3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贩卖2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共收得赃款人民币2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宁某义、宁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宁某义为非法谋利指使宁某贩卖毒品,宁某为得到免费毒品吸食,明知贩卖的是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宁某义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他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贩卖毒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宁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法院根据宁某义、宁某的犯罪情节,对宁某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宁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宁某没有经济来源又染上吸毒的恶习,为吸食毒品,不惜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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