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 自动投案被轻判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自动投案被轻判 作者:陈春武灵山县烟墩镇一男子驾驶摩托车碰到一男孩,致其重伤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最终难逃罪责。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6月22日8时50分许,零某驾驶摩托车沿省道邕浦线由灵山县烟墩镇往灵山县灵城镇方向行驶,至82公里加150米路段时,碰到在前方步行的小男孩梁某,造成梁某倒地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零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零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零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此事故责任。同年11月份,零某支付了被害人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26786.80元,并支付了伙食补助费4000元。2013年6月5日,零某按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4日,公诉机关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期间,被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零某赔偿145256.31元,后经法院庭前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零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并当即履行。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零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零某肇事逃逸后当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零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零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零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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