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好友信任 借了又借不还被判赔
利用好友信任借了又借不还被判赔 作者:陈春武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某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潘某和谢某是多年好友。2013年2月5日,谢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立据向潘某借款20000元,并用自己的工资卡作抵押,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5日止。后又于同年4月8日再次向潘某借款20000元,并立写《借条》一份,定于2013年5月8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后,潘某催讨未果,迫于无奈,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而出具的借条一般具有借款合同及收付借款的凭据性质。本案被告谢某就具体借款金额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双方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潘某在借款逾期后诉请被告谢某归还借款40000元合法有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