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财物为吸毒 价值虽小也判刑
扒窃财物为吸毒价值虽小也判刑作者:梁震2013年11月7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灵山县伯劳镇的村民陈某,年刚四十,年青力壮,正是创业致富的好年华,只要舍得出力,何愁日子不好过。然而,被告人偏偏不学好,反而染上吸毒。为了供自己吸毒,竟干起了令人不齿的勾当。在今年的1月份,其先窜到伯劳镇,在街上扒窃了别人的一台价值540元的手机,后又窜到武利镇街上,盗走别人的一辆价值439元的摩托车,销赃后得赃款200元,所得款均用于吸毒。今年5月,被告人陈某因吸毒被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二年。其在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扒窃和盗窃的犯罪事实。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虽小,但因有扒窃行为,故依法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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