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3-11-25 21:31:24

农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能否作为遗产赠与他人?

农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能否作为遗产赠与他人?作者:施国安
    父亲生前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包括已出嫁女儿份额在内的家庭承包责任田赠与别人。女儿知道后状告受赠人,请求法院确认协议违法、无效。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

    阿美的父母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离婚。阿美随父亲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阿美与父亲赖某、祖父母共同承包了责任水田2.2亩。1995年,阿美结婚并在丈夫家居住生活,但其丈夫所在的村民小组没有安排责任田、地份额给阿美承包经营。阿美出嫁以及其祖父母去世后,原承包经营的4人的份额一直由赖某耕种管理。2003年,县政府给赖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的的面积为阿美、赖某及其祖父母上世纪八十年代承包的份额。从2007年起1月起,赖某自愿加入“五保户”,由民政部门分散供养,逐月支付赡养费,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补报销外的自付费用,由其亲属收集相关资料后按程序到民政部门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后来,赖某曾因病于2013年3月28日和5月21日两次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村的阿石参与陪护并代缴医疗费用。今年5月2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阿石与赖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赖某将自己、女儿阿美及父母生前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赠与给阿石,阿石则要负责赖某的生养殡葬。5月31日,赖某因病去世。赖某的后事均由阿美及堂兄弟处理,遗体火化的相关费用则由阿美和民政部门支付。7月8日,阿美以《遗赠扶养协议》中将其及父亲、祖父母的责任田和坡地赠与给阿石,损害了其和集体(即赖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利益,是违法、无效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书》违法、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设立遗赠扶养协议等民事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的利益,否则该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003年县政府给赖某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赖某、阿美及其祖父母对承包的责任田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而阿美出嫁后至今在丈夫家未取得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阿美对父亲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至今仍享有份额。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赖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也承认至今未收回阿美的承包田地份额。阿美的祖父母及父亲去世后,三人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的份额按规定应收归其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管理使用。因此,赖某生前与阿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损害了阿美及赖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利益,应是违法、无效的。据此,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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