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燃气管煞风景 业主诉求“拔管”
一根燃气管煞风景业主诉求“拔管”作者:何耀鹏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作出判决,驳回杨某夫妇对开发商某房产公司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9日,杨某夫妇从某房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杨某发现该房屋阳台处有一燃气管道从阳台外上空伸入阳台内。2013年7月15日,杨某夫妇以该燃气管道影响其对阳台的有效使用,与某房产公司多次交涉要求拆除该管道无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房产公司拆除非法强行安装在原告阳台的煤气管道,终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夫妇所在小区燃气管道的安装是建筑整体工程相配套工程,必备内容。某房产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其已经获得由政府批准在灵山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经营权。该涉案燃气管道所在的位置是杨某夫妇阳台上空,从阳台外至内长度为36厘米,并不是位于该房屋使用者的主要活动范围区域,该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对房屋使用者的影响不大,并未超出常人所能接受的合理限度范围。涉案燃气管道的安装已通过验收,杨某夫妇不能举出证据证实该管道安装违反有关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评语:很多商品房业主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里外的某些设施诸如燃气管道之类的存在异议,觉得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审美观,想要将之排除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商品房的特殊情况,小区内的生活设施都是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个别业主的个人意见请求,未经开发商同意,力图改变现有状况,是法律不予支持的。当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业主相关情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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