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拒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强制执行得解决
砖厂拒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强制执行得解决作者:刘茂科2013年11月2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砖厂工伤赔偿金纠纷执行一案,在灵山法院执行法官的强制执行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
2011年3月,王某到被执行人某砖厂处打工,从事砖坯制作、翻晒工作。2011年5月份,王某在工作中意外被机器压伤双手。王某受伤后多次找砖厂商量赔偿事宜,但砖厂以王某从事的工作,是砖厂承揽给别人,然后再由别人安排王某工作,因此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砖厂的工伤为由拒绝赔偿。此后,王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在2013年5月终于拿到了裁决砖厂赔偿5万多元的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砖厂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首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砖厂属私营企业性质,砖厂厂房是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而成,其次,执行法官还通过广西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砖厂、砖厂负责人账户内没有现金。为尽快执结案件,使申请执行人拿到赔偿金,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3年11月21日上午,执行法官向砖厂负责人宣布:对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拘留处罚。慑于法律的制裁,砖厂负责人马上表示愿意分两期履行裁决义务。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当即支付了第一期4万元赔偿款。至此,一起历时两年多的工伤赔偿金案件在执行阶段得到了妥善解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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