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3-12-17 12:25:15

小事不忍让 终成大错误

小事不忍让终成大错误作者:车璐洁

    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而那隆镇的青年劳朋和梁业只因一件极其平常的小事互不忍让,继而发展成为打架互殴,最终以白发人送黑发人、劳朋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悲剧收场。梁业的父母因此将劳朋等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由劳朋、劳校、黄英、劳福、劳锟、劳豪、劳济、梁清共同赔偿117228.78元给受害人梁业的父母。
    2012年1月26日的晚上,劳朋在那隆镇大平村委会的街上遇见梁某夫妇的儿子梁业,便要求搭乘其摩托车,在遭到梁业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并扬言打架,之后在路人的相劝下各自离开。不想两天后,劳朋和劳福、劳锟、劳豪一起在街上闲逛又遇上了梁业,此时的两人可谓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双方当即打斗了起来,在混打过程中,劳朋一方人多势众,劳朋、劳福先是用刀将梁业砍伤,接着四人围上来一顿拳打脚踢,直到梁业不能动弹,四人才觉得出了一口气,于是扬长而去,而梁业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一夜间痛失唯一的儿子,令梁某夫妇痛不欲生,而劳朋等人仅仅只是赔偿了3万元,梁某夫妇于是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庭,要求劳朋等人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侵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劳朋、劳福、劳锟、劳豪共同侵权致梁业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梁业是因与被告劳朋发生口角并双方扬言打架,故梁业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劳朋、劳福、劳锟、劳豪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劳朋、劳豪在事发时还属于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劳校、黄英、劳济、梁清负担。对于梁某夫妇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现劳朋、劳豪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劳校、黄英、劳济、梁清是分别基于劳朋、劳豪作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予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是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因此梁某夫妇请求劳校、黄英、劳济、梁清承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条鲜活的生命仅仅因为双方的互不忍让而逝去,着实令人惋惜,广大市民应以此事为戒,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矛盾时要冷静处理,各退一步,让和谐社会从你我身边做起。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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