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起争执伤人 坐牢赔钱悔之晚矣
酒后起争执伤人坐牢赔钱悔之晚矣作者:车璐洁喝酒文化在中国已有数千年,适度喝酒不仅可以有益身体,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交往中还能起到助兴作用,更有酒壮英雄胆的说法,但如果不注意量度,不控制酒后言行,惹出事端就不好了。近日,灵山县旧州镇的陈规就因酒后伤人被告上了法庭。
陈好与陈规均是灵山县旧州镇师岭村委会的村民,两人虽然不同住在一条村里,但按辈分陈规得叫陈好叔叔,平时也经常有来往。2012年12月25日晚上8时许,陈规晚饭过后正坐在家中,听见陈好在自家地坪处大声嚷嚷,言语中还夹杂着责骂,便出去与其理论。而两人刚喝完酒,都有了不少醉意,理论之时一言不合竟变为大打出手,在混打过程中,陈规更是借酒壮胆敢犯罪,转身跑回家拿出一把尖刀刺向了陈好,一声惨叫陈好倒在了血泊之中,随后被附近闻声赶来的群众送往了医院。2013年4月26日,陈规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陈好在出院后,于2013年8月16日将陈规告上法庭,要求陈规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好与被告陈规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在原告产生纠纷期间用刀将其刺伤,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纠纷,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而原告酒后来到被告家与被告产生纠纷,是产生严重后果的诱因,应负事件的次要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原告因此事件致残,精神上确实受到了伤害,但由于其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也受到了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772.5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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