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某政府行政决定因逾期提供证据一审被判撤销
灵山某政府行政决定因逾期提供证据一审被判撤销作者:黄廷峰2013年12月,灵山法院受理的一起土地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某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后,该院便向涉诉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而身为被告的某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依据,亦未提交逾期提供证据的申请。且在庭审中,某政府就逾期提供证据的说明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其视为某政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据,最终某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被判撤销。
当下,部分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重要性。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节上的疏忽而导致了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必然大幅度下滑。所以,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关注行政诉讼,建立关于应诉的相应机制和措施,避免因应诉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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