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盗窃入监仓 今又偷蛇再获刑
前年盗窃入监仓今又偷蛇再获刑作者:梁震2014年2月10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官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黄某官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不到一年又故技重演,终酿苦果,自作自受。
家住灵山县沙坪镇的村民黄某官,今年三十四岁,好吃懒做,贪图享受,为了达到自己的非分目的,偷盗扒窃都干过,被灵山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来,好不容易从监狱获释的他,不管怎样都要收敛一点,起码要安分守己,老实做人,然而,其并未为此而吸取教训,金盘洗手,反而染上吸毒不可自拨,为了筹集毒资,竟于2013年8月27日至9月4日间,四次窜到同村村民黄某的养蛇场,共盗走价值人民币3647元的乌肉蛇10条,销赃得款2090元。破案后,被盗的乌肉蛇未能追回,其本人也未能退赔。今年1月21日,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吸毒而多次盗窃,且是累犯,又有前科情节,故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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