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3-24 16:59:39

95后小伙抢劫36元,获刑三年六个月

95后小伙抢劫36元,获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农玉慧
    一柳州籍95后小伙刘某水不务正业,为筹措上网费用,以大欺小,不惜殴打未成年人刘某并抢走其身上的36元。就是这区区36元,把他送进了班房。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6元给被害人刘某。

    2013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水为筹措上网费用,伙同他人窜到灵山县平山镇文明路131号金狮网吧处,对被害人刘某(未成年人)采用语言威胁、用拖鞋殴打、搜身的方式,强行抢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6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民警于2013年10月26日21时许在灵山县平山镇文明路131号金狮网吧处抓获被告人刘某水。次日,被告人刘某水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结伙当场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水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水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刘某水在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动手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水持械殴打被害人且抢劫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均应对被告人刘某水从严惩处。被告人刘某水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水从轻处罚。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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