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4-22 18:28:46

夫借钱妻不知情 是否属共同债务

  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声称不知情,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还债义务。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灵山县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和覃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偿还借款10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给原告黄某。


  2012年1月1日,因需资金周转,张某向黄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2月2日,张某又向黄某借款55000元,借款期限为90天,约定逾期不还按20%交付违约金。张某借款时,其妻覃某不知情。借款期满后,张某没能归还借款本息。黄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黄某借款两次有相关证据证实,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于2012年1月1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了计算利息的利率,该利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张某认为第二笔借款没有收到现金,是黄某对第一笔借款按10%的利息计算11个月所产生的利息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应归还黄某借款本金55000元。黄某对该笔借款既请求支付利息又请求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双方的约定支持违约金的请求。但双方约定的20%的违约金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覃某以对张某借款的事实不知情、借款不是用于家底的共同生活开支,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向黄某借款时,张某与覃某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覃某对张某的借款仍有责任偿还。(施国安)


来源:灵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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