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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都是知书 于 2014-4-23 14:49 编辑
正义网钦州4月22日电(通讯员 邓灿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的两男子因电筒光照人问题而发生对骂并相互殴打,后引发一男子因自身疾病致急性脑血管出血死亡的悲剧。2014年4月18日,莫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4月3日晚上8时许,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的莫某某和堂兄弟去水沟里电鱼。在电鱼的过程中,因电筒光照到远处的阿强,后阿强因电筒光照人问题与莫某某发生对骂。在对骂中两人情绪激动,之后阿强手持一把草钩刀和尖刀冲向莫某某,莫某某避开了阿强飞砸过来草钩刀和刺向他的尖刀。之后莫某某用脚扫倒阿强后用左手按住他的胸口,然后用右拳朝他的头部面额上用力打了四五下,之后又朝他腹部踢了一脚。随后莫某某与堂兄弟离开现场。次日早上,有村民在上述打斗现场处发现阿强的尸体并报警。莫某某听到阿强死亡的消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据莫某某供述,当时他准备离开时阿强还坐在地上谩骂,因为担心怕阿强出什么事,他和堂兄弟等人还拿着电筒回去照他,那时看见阿强的面额及眼角等地方被打肿了,鼻子有些血迹,感觉没什么事,就离开了,后面他也不知道阿强怎么就死了。经法医鉴定,阿强因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硬化等疾病致急性脑血管出血死亡,外力是诱因。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阿强先动手用刀砍向并刺向莫某某,但莫某某随后避开并用脚扫倒莫今昌。此时莫某某已将阿强制服,能够制止阿强再对其伤害,但莫某某还仍用拳头打阿强的头部面额四五拳,因此其行为不是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而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害人为化名)
来源:红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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