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购赃车 坐牢又失财
贪便宜购赃车 坐牢又失财作者:施国安
明知是偷来的东西,只因抵挡不住便宜的诱惑,仍然予以购买。最后便宜没占到,反而把自己搭了进去,不但要坐牢,还要被处罚金,真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日前,灵山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宁巡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15日晚,宁巡*(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2年5月刑满释放)明知梁月*(已判刑)向出兜售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37元)是偷盗得到,但因价钱低,在贪小便宜思想的作祟下以200元予以收购。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连人带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宁巡茂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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