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购毒品,东窗事发进监狱
帮人代购毒品,东窗事发进监狱作者:陈春武
家住灵山县烟墩镇的黄荣财迷心窍,竟然想通过帮人代购毒品赚钱,结果东窗事发,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日前,灵山法院一审判决黄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黄荣在灵山县烟墩镇长麓村委会那石冲村二级公路桥边向黄某贩卖20元价钱的海洛因1小包。初尝甜头的黄荣又想到通过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方式来赚快钱,在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黄荣明知黄某贩卖海洛因,仍为黄某代购了1小包330元价钱的海洛因。黄某后将部分海洛因贩卖给其他人。2013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黄荣在朋友家中被民警查获。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24日以黄荣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荣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此外,黄荣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荣明知黄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黄某代购毒品,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黄荣为黄某代购毒品后,黄某向他人贩卖了部分毒品,黄荣虽然明知黄某可能向不特定人贩卖毒品,但黄荣主观上与黄某既没有共同贩毒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伙同黄某贩毒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黄荣为黄某代购毒品后,对黄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认定黄荣贩毒两次的事实。根据黄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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