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5-12 23:29:16

邻里吵架诱发心脏病死亡 邻居被判负担30%责任

    与邻居大吵一架后,情绪过于激动,家住灵山县文利镇的赖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其家属将邻居王某夫妇告上了法庭。灵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由邻里之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夫妇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9893.45元给原告丁某及赖某某等人。

    原告丁某及赖某某等人与被告王某夫妇系灵山县文利镇的邻居,2013年9月27日9时许,文利镇城建所雇请的工人在两家门前的道路上挖坑准备种树,丁某的亲属赖某与被告王某站在旁边观看,王某指责说是赖某叫工人将坑挖过其家门口,赖某听后进行申辩,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某的妻子听到争吵声后,也出来和王某一起与赖某争吵,双方都用粗话互骂对方。争吵过程中,王某回家拿出一把柴刀和一把铁铲,继续与赖某争吵,此时,承租赖某楼房一楼经营电子数码产品、一直在场旁观的苏某见状,怕双方矛盾升级发生打架事件,急忙拉住赖某,并将赖某劝回了家里。但王某夫妇并未罢休,继续跟随赖某来到其家门口进行谩骂,王某的妻子还对赖某做了一个挥舞手臂欲殴打赖某的动作,王某则手持柴刀和铁铲站在赖某家门口,对屋内的赖某进行谩骂。赖某见状非常生气,情绪很激动,就转身往里屋走,想拿器械出来,苏某怕双方真打起来,连忙劝阻赖某,当赖某走到店内中间位置时,晕倒在地,苏某见此情形,急忙打电话给文利镇卫生院叫人过来抢救,王某夫妇随之离开。后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亡原因是与别人发生口角后情绪激动致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猝死。事发后王某夫妇赔偿了丧葬费20000元,丁某与赖某的继承人赖某某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因一些生活琐事,在与邻居争吵过程中用粗活谩骂赖某,当赖某被他人劝回家中后,仍然继续跟随来到赖某家门口对其进行谩骂,并用肢体语言等刺激赖某,致使赖某因受到外界因素刺激、情绪激动并因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猝死,其过错行为侵害了赖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赖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赖某在与王某夫妇争吵的过程中,也使用粗活与对方互骂,导致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是其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之一,因此,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减轻王某夫妇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灵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作者:黄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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