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各担责 法官巧调执行案
一起发生乡间道路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均未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伤者蒙某与对方闭某各负事故的主次责任,住院后双方自付了医疗费用,后因双方的损失协商未果,蒙某诉至法院,请求闭某依照交强险的规定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闭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则抗辩其在事故中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由蒙某负责。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石塘人民法庭的法官对这起纠纷依理依法地进行和解,巧妙地解决了这起执行案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2013年01月19日中午,蒙某无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灵山县平山镇古朴村委至同古村转弯处时,因躲避逆行行人越过中线,与闭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住院,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均未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双方住院治愈后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蒙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闭某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8000多元,被告一直拒绝与蒙某协商解决,灵山县法院为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闭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蒙某各项经济损失7700余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闭某始终逃避法院的执行,灵山县法院石塘法庭的执行法官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闭某的相应的银行帐户,并多方查找其财产及下落,闭某慑于法律威严现现身要求解决与蒙某的赔偿问题,提出了其在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且并未得到申请执行人蒙某相应赔偿的执行抗辩,主办法官考虑到闭某在事故中确实受伤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蒙某在事故中应负的事故责任及有未为其机动车辆依法购买有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决,对蒙某进行案件的法律法理解释和利益的权衡利弊分析,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立即履行义务,案件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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