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欠款拒不偿还于理无据
赖某租用车行的车辆使用后,对于尚欠的租金5000元拒不偿还,车行业主陈某迫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赖某给付尚欠的租车款5000元。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租车人赖某给付陈某租赁车辆租金5000元。陈某是某租车部的业主,经营小轿车、面包车出租服务。2011年6月3日赖某到陈某经营的租车部租赁一台小轿车,并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服务部合同书,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租赁时间为不定期,并预交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租车部依约将小轿车交付赖某使用。2012年4月2日赖某将车交还租车部,经结算赖某尚欠租金13000元,并于当日立写欠条给陈某收执。此后,赖某分别于2012年4月22日、4月28日、6月7日支付4000元、2000元、2000元给陈某。但对于尚欠的5000元,赖某拒不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某与赖某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书属一份格式合同,部分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陈某将车交付赖某使用,合同没有记载赖某租用车辆使用期限的时间和归还租赁车辆的日期,赖某实际使用了小轿车,租赁方式属无定期合约。2012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除已付租金,赖某尚欠陈某13000元,后赖某又共计归还了租金8000元,现赖某尚欠陈某5000元车辆租金。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尊重诚实信用的原则,赖某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请求赖某偿付尚欠租金5000元合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作者:陈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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