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5-14 17:40:52

3次贩毒0.2克 获刑四年半

    为“揾钱”吸毒,陈心国三天三次贩毒,虽然毒品数量不多,但却因多次贩卖而受重罚。日前,灵山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现年38岁的灵山县农民陈心国曾于2011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底刑满释放。出狱后,没有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而是变本加厉,疯狂贩毒。2013年9月10日至12日间,陈心国在灵山县新圩镇官某小学附近等地,向吸毒人员覃某、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每次0.05克,共得赃款100元。2013年9月12日11时许,陈心国接到覃某购买50元海洛因的电话后,赶到灵山县新圩镇某村委会一养鸡场附近装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2小包净重0.1克的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陈心国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向二人贩毒三次,属于多次贩毒,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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