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十年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2013年11月4日12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根据群众的举报,在灵山县灵城镇龙武路口附近一间小卖店前将吸毒人员邱某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邱某随身携带的行李袋中缴获4包净重3.94千克的毒品氯胺酮。邱某因此事当日被刑事拘留。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邱某非法持有毒品3.94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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