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灵”后争继承权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按照农村的风俗,如果一家之中没有男丁,在老人办安葬时由同村的其他男丁为其“捧灵”,该老人的遗产就理所当然地归该男丁所有,但在法律面前,并非如此。梁某生前与谢某共同生育了4个女儿。1999年,梁某因病去世,按照农村的习惯,梁大某为梁某“捧灵”,之后,谢某就将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原件交给梁某保管。2013年,在谢某及其他3个女儿放弃对梁某的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谢某的大女儿梁某秀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证明梁某的遗产由其大女儿一人继承。之后谢某多次要求梁大某归还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梁大某拒不归还,谢某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梁大某归还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是《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原件,属于物权,应当受法律保护。《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梁某,而谢某与梁某生前是夫妻关系,因此,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应该属于梁某和谢某所有,梁某去世后,谢某和4个女儿是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应该属于谢某和4个女儿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梁大某只是在梁某过世时按地方风俗习惯为梁某“捧灵”,梁大某与梁某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梁大某不能依法对梁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梁大某无权占有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遂判决梁大某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返还给谢某及其4 个女儿。
凤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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